县委政法委,按照文件规定,是个协调机构,而不是管理机构。然而事实绝非如此。县委政法委书记对于本县政法系统干部的任免,有很重的话语权。这也是文件规定的。
政法系统,公检法司四家,检察院基本属于垂直领导,人事权和财政权都在上级检察院。当然,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,需要经过人大的选举。但候选人却是由上级检察院来推荐的。下级党委政府,只是配合这个流程。法院的情况,大致和检察院差不多,不过法院的办公经费,由地方政府拨付。相对而言,法院对地方政府的“依赖性”较强。
公安局和司法局才是真正属于政府管理序列。但公安局长的任免,也不是地方党委说了算,还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。
根据中央有关文件,前几年开始,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负责干部,予以高配。云湖县检察院和法院,都是副处级架构。县委政法委书记,也是副处级干部。理论上,大家都是平级。政法委书记如果在干部任免上没有话语权,人家凭什么听你的?
官场,原本就很现实。
故此,在政法系统的干部任免问题上,采取的是双重领导制。县委组织部在提请任免政法系统干部时,必须征求政法委领导的意见。正因为有了这个规定,政法委书记才能有效协调政法系统的工作。
一般来说,地方干部任免权,基本掌握在党委领导手里,县委书记和党群副书记,组织部长是干部工作的正管领导。书记拥有最大的话语权。
当然,再强势的书记,也不会将其他副手的权力吃干拿净,好白菜自己一个人拱了,菜叶子都不给其他同志留一片。人事任免,只能是“排排坐分果果”。最好的白菜,归书记去“拱”,留下几颗给班子里的其他同志,大伙也拱一拱。
县长在干部任免问题上的话语权,相对来说就不是那么显眼,更多的时候,是透过“财政一支笔”来体现县长的意志。
书记官帽子,县长管袋子。
不管是县委书记,还是分管副书记,组织部长或者政法委书记,这些在干部任免上有话语权的领导,都不是“孤立存在”的。都有自己的亲朋戚友需要关照。现在是市场经济,赚钱为第一要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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