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一般管理,为了堵住他亏损的窟窿,他将被强迫破产还债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此一来,他的现有资产,尤其是不动产部分,将会大幅度贬值。

        即使他的企业,因为他个人财务的破产,也会受到极大牵连,导致市值雪崩式滑坡。

        他的资产按正常市值,虽然也是资不抵债,但是相差不多,对于乔直来说,也就是少收入一些。

        可是一旦走上破产还债这一步,大幅度贬值以后,他的财产可能会降到市值的三分之一,这样就和欠乔直的钱差距更大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这还不算,一旦破产坏债,许多即使变现的钱,也到不了乔直的手里,而被那些经受手优先拿走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些都是减少了乔直的收入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债务人米塔尔看着自己足值的财产被人仨瓜俩枣几个小钱就拿走,岂不心疼得要死?

        所以从两个当事人角度,都不愿意走向破产还债这条路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就给了两个人机会,可以在一个大家都减少损失互相收益的基础上,达成一个协议,解决这个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的话,乔直作为债权代表,米塔尔作为债务代表,就必须面谈,拟定主要条款,甚至确定具体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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