众人顺势在二楼停了小会,跟着下了楼。
并没有停留太久,毕竟铺子太过空旷,待久了,也没什么意思。
袁氏和赵玉一通浏览下来,对这铺子的位置构局很是满意,商量之后,便在唐伯等人的陪同下去了青宁县县衙。
顺利的将有关铺子的租赁手续办了下来,双方还在县衙官吏的见证下,签署了有关铺子一年半以后的相关买卖契约。
当然,因为时间未到,所以签好的契约一式三份,两方各执一份后,剩下的一份随同所卖铺子的银钱都一起放在了县衙,直到时间到了,双方不反悔,才能回到青宁县衙各自取出自己的那一部分。
县衙这种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的做法,倒是让赵玉惊讶。
实在是这个律法,太超前也太妙了。
后来,赵玉一问才知道,有关律法,都是上头那位实权王爷提出来的。
而且,这个律法,也有一定的限制,作为买方和卖方,还要各自缴纳一定等值的押金,这些押金就以防中间出现意外,给双方各自造成损失后的补偿。
当然,这样的出售方式,也只能出现在民间的个人买卖之中,若是想与官家做此交易,例如,购买田产,购买官铺,都必须严格遵守住满数年的时间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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