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括:大赦、特赦、曲赦、减赎、赦徒等。

        作为缓和阶级矛盾、发展生产、巩固国防的有效手段。两汉末期,逐渐形成了多赦、滥赦的政治惯例。仅大赦一项,两汉就多达一百四十余次。平均算下来,三年便有一大赦。于是大赦“遂为常法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举凡皇帝在践柞、元服、立后、立储、改元、郊祀、封禅、祀明堂、临雍、立庙、巡狩、徙宫、定都、克捷、年丰、祥瑞、灾异、劝农、饮酣、遇乱,等情形下,皆颁布过大赦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,大赦的范围亦十分广泛。除了大逆、诽谤、妖言惑众、诅上、罔上、匿反等“大逆不道”而“不当得赦”外。几乎所有的罪犯,“罪无轻重,皆赦除之”。便是杀人的重罪,亦可得免。烈女庞娥,便是例证。

        除非皇帝对某人深恶痛绝,下诏“遇赦不赦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亦如前所说。蔡邕受宦官诬陷,上书自陈,因言辞激烈而惹恼陛下。陛下遂在下罪诏书中明确提及:“不得以赦令赎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可想而知,“唯党人不赦”,陛下对党人该有多深恶痛绝。

        故而,说书人才说:大汉之赦,亦养大汉之风。

        杀人不过头点地。更何况还有大赦。今年杀人入狱,明年便得赦而出。有何惧哉!

        什么样的人,可赦。什么样的人,又“不当得赦”。两个字概括:道义。

        存义,便是提头过闹市,亦可得赦。无道,“遇赦不赦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心存大义。故不禁弓弩,大汉亦耸立四百年。法有所限,侠义当头。路见不平,总有侠肝义胆,拔刀相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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