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朕之前下令,着兵部派人捉拿柳总旗问罪惩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朱棣听了朱高煦所言,自然是毫不犹豫的点头同意,看向金忠吩咐道:“人若是抓回来了,就尽快依法惩处,枭首示众,平息民愤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金忠却躬身道:“启禀陛下,曹国公之前呈上来的军报记录,杀人夺粮,祸害百姓的总旗柳杰,早在大军克复吐鲁番城之役时战死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朱棣闻言一愣,随即说道:“既然是战死,也算为国捐躯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陛下,臣以为对待柳杰,不可用‘八议’之制论其罪过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金忠立即接话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八议”制度,是封建权贵犯罪后,享受“大罪必议,小罪必赦”且朝廷司法衙门不得擅做处理的特殊优待制度。

       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,当权派在立法上引礼入律,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,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,“八议”制度既是其中之一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八议”内容具体为一议亲、二议故、三议贤、四议能、五议功、六议贵、七议勤、八议宾。

        该制度的直接渊源是《周礼》中的“以八辟丽邦法”,自曹魏《新律》始正式载于律文,《唐六典》卷六称“是八议入律,始于魏也”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种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,也是“刑不上大夫”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,相当于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,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