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借机建议在北京建立国家巡警部,被朝廷采纳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任长官也是袁世凯推荐的。原天津巡警总局赵禀钧任国家巡警部的侍郎,警察制度从天津被推广到了全国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、创建中国法院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人的行为,一九零二年,袁世凯、刘坤一、张之洞联名上奏,要求修改和建全法律,并建议学习西方。还建议由沈家本和伍廷芳主持法律的修订。

        到一九零九年,已制订出了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大清刑律》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九零六年,在袁世凯的努力推动下,清将刑部改为法部,专任司法。大理寺改为大理院,专掌审判。并设置检察厅,在法部的监督之下,负责提起公诉。

        袁世凯在天津首先试行新的施法制度,主持制订了天津的审判规则。按着这个规则,首次确立了司法和行政的分离,向着司法裁判权的独立,迈出了重要一步。

        首次赋予审判官根据法律的的独立裁判权,规定上司对裁判官的裁判没有干涉权。

        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,废除了个人独裁制,实行合议制度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审判官和书记官之外,还设立了检事官。设立预审官,对重大、复杂的刑事案子实行预审制。

        按照这个审判规则,设立了承发吏,担当送达执行之事务;设立检验吏,担当验尸验证等事务;设立司法警察吏,担当搜查、抓捕,以及对判罚和刑罚的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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