听了新君的问话,群臣心中大约便有了底。

        既然提了大明律例,这么说来,是要轻判?

        被天子点了名,俞士悦自然不能再闭口不言,上前一步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回皇上,除内宦一干人等外,依附王振的官员,锦衣卫,匠人等虽有罪状,然若依照律例,的确罪不至死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三司会审之时,臣等合议,王振罪恶滔天,为警示后人,故俱判斩刑,然若纯以律例而言,此份判罚的确显得过重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朱祁钰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其实在大明朝是常事。

        事实上,除了秦朝之外,历朝历代在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,律法都只是判罚考虑的其中一种依据,但不是全部。

        毕竟,多数情况下,案件的判罚为的是维持统治的稳定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了达到这一点目的,在实际的案件处置当中,所参考的依据实际上有很多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正常的案件来说,除了律法之外,还有以前类似的判例,这两者是判罚的主要构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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