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从陈老师的刑法课开启我对刑法的兴趣之后,除了教科书上的殷勤涉猎,我也尝试着到地方法院旁听一些刑事庭或民事庭的程序,才发现这几年经过刑、民事诉讼法的大修之后,许多细节都跟我想象中的不一样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例如,我曾经在关于本票纠纷的民事庭中,听到当事人一再用方言反驳对方“伊豪洨啦!”多达数十次,审判长也未曾制止,毕竟详实的言词辩论才能发掘真相,即使粗鄙一些的用语也是能接受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怎么旁听?基本上旁听不需要申请,只要法庭门是开着的都可以进去旁听,只是法警会问一下你来干嘛,只要说你是旁听的就可以了。中途也可以随时离席,只是在审判长莅临或宣布判决时需要起立,其他细节请见《法庭旁听规则》。

        今天早上是空堂,我妥善利用时间,不在宿舍睡大头觉,也没有像柯俊逸到网咖玩了整个上午的LOL英雄联盟,而是又到了我所就读的大学的地方法院逛逛。

        基于对刑事法的兴趣,我当然选了一个刑事庭旁听,按照司法院的庭期表查询网站,这个案子好像是关于强制罪和伤害罪的上诉案件,由于一审是在地方法院简易庭,所以上诉庭只在地方法院开合议庭,而不是高等法院。

        什么,还有“趁机猥亵罪”?一般来说这种涉及隐私的案件是不公开的啊,不过依据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第16条:性侵害犯罪之案件,审判不得公开。但经被害人同意,如被害人已死亡者,经其配偶及直系血亲全部之同意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    也就是说这件案件是当事人同意公开审判的,哇,太有趣了,我一定要看看是怎样的案件怎么会颠覆了一般常理,受害者宁愿公开自己隐私以换得正义与公理。

        才刚踏进法庭,如以前经验过的,一个身高160cm左右的大眼正妹法警便一把把我拦住,我连忙坚定回答:“我是来旁听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回答完法警的询问,我便在一旁旁听席坐下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庭没有检察官,除了审判长、受命法官、陪席法官外,只有自诉代理人。

        原则上,一般犯罪你只要报警,警察若觉得有必要就会移送给检察官侦查,若无必要或自觉难以破案就会不受理简称吃案,若有移送检察署,检察官就会代理你进行侦查,一直到诉讼程序,代表国家追诉犯罪。当然也可以不报警直接到地检署向值班检察官表示申告,而你也可以从头到尾都不经过检察官,自行委任自诉代理人,也就是另外找人帮你进行诉讼程序,但刑事诉讼法37条、319条第2项规定自诉代理人需有律师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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