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因各地情形不一,也有变通办理者。为了推动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,清政府于宣统元年(1909)三月十六日颁布《自治研究所章程》,责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厅州县设立自治研究所,以“讲习自治章程,造就自治职员”。此外,还将“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,演为白话,刊布宣讲,以资劝导”。这就为地方自治做好了人员和思想的准备。

        次年,清政府又颁布《京师地方自治章程》及其选举章程、《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》和《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》,使自治政策更趋完善。

        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,使地方自治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,有力地推动了方兴未艾的地方自治运动,从而在全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大潮。

        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是在民主宪政思潮的影响下出现的。它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,既体现了近代的民主特点,也体现出浓厚的民主精神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一,议员由选民自由选举,议决问题取决于多数,不失民主的精神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二,议事会与董事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,体现了近代的分权原则。议事会是议决机关,董事会是行政机关,后者由前者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三,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议事会议员,使行政工作能得到议决机关的有力监督,加强了议事会的监督功能。此外,相关人员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议员或董事会成员的规定,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结党营私等事件的产生。

        其四,规定“现任本地方官吏者”、“现充军人者”、“现充本地方巡警者”、“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”不得选举或被选举为自治职员,使地方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行政、军事和宗教力量的干预,具有一定的独立性。

        地方自治是民间力量与政府权力互动的结果。从地方自治的进程看,晚清地方自治首先由民间发动,而后经由政府推动,逐渐由体制外向体制内推进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些受地方自治思潮影响较深、经济发达、和外界接触较多的地区,在部分绅商的倡导和部分开明官员的支持下,地方自治搞得尤其出色。

        由于具有民主意识的新式绅商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争取,一些地方的商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,获得了相当的自治权力。这也就更加激发了绅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,使社会的方方面面,都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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