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清政府各级政府官员和广大绅商的努力,至一九一一年,全国各地成立的自治会、自治研究会、自治预备会等团体就已达五十多个。

        虽然,在举办地方自治过程中,也存在着大量的舞弊、刮民、铺张,民众对地方自治事务的误解、无知和冷淡。加之财政的困难,使许多地方自治事项的举办或流于形式或大打折扣,从而限制了地方自治的成效。但这些终归是前进中的问题,有待于在实践的过程中,不断的去完善和加强。

        并且,用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,地方自治的成绩是主要的。事实也确是如此,特别是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地区,地方自治事业取得的成绩,更加引人瞩目。

        清政府实行地方自治的目的是弥补官治之不足,使官治与自治相协调,从而巩固清朝统治的根基。但实际上却是造就了封建掘墓人。地方议会与地方官的实际关系是相当对立的,它们之间的主要竞争表现为对财政的控制上。

        地方自治在中国的现代化与政治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。

        毫无疑问,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有利于公民意识和国家观念的产生。地方自治以当地居民参与、举办公益事务为特征,这种活动必然有助于公民意识和团体观念的萌生。随着外力的侵逼、自治的兴起和绅民的觉悟,国人的民族意识大大增强。

        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也拓宽了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广度。民主化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体系对参与势力的有效吸纳。

        地方自治同时为地方绅商参与政治提供了合法性途径,地方自治机构则体现了对其能力和影响的承认。

        士绅对地方自治的参与,对于民主具有推动作用。由于大批的工商业者进入自治机构,从而改变了传统政治参与者的成分,给封建政权注入了一些新鲜血液,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阶级力量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不但地方自治机构的产生基于民主的选举原则,而且其运行规则也体现了近代民主的精神,因此从事地方自治活动有助于培养人们民主参与的能力和习惯。对于传统的官僚政权而言,地方自治实际上具有民主启蒙和政治动员的作用。

        绅商力量的兴起与中央权力的衰微。清政府倡导和推行地方自治后,将大批的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权甚至税收、司法、警务、市政管理、交涉涉外事件等权力下放民间,反映了权力的松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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