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重要的一点,司局级并不单单等同于自身的,而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制度上的,即立法。
通常所讲的司局级,是指国家部委的所属司、局,直辖市所属局、省厅等。
在诸多的行径中,立法正在悄然显现,这些司局级官员形成利益团体,因涉嫌立法,或被双规,或被刑拘,更是敲响了惩治和预防立法的警钟。
立法不同于一般的行为,它既有一般案件的普遍特征,又有其自身的特点。
涉嫌立法者大都是具有专业水平的官员,早期的有些贪腐者是不懂法、不明纪而犯法违纪,之后的有些贪腐者是懂法明纪而犯法违纪。
市场经济展到今天,某些贪腐官员已具有很高的学历,并在本行业中已成为行家里手,甚至具备了专家水准,他们不但懂法,而且堪称专业高手。他们利用独当一面的法学专业知识在立法领域开后n、留后路,掩耳盗铃地将浸润到立法的某些隐晦的、不易被常人察觉的层面。
其次,立法者大都是在关键部n或要害部n的官员。
这些立法上的贪腐者多是占据大量信息,拥有统摄某一行业的巨大平台,具有某一领域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拟订或解释权力的人。在拟订和解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时,他们往往采取对下垄断、屏蔽流程和信息。对上利用程序或环节的疏漏nghn过关等多种方式使法条出现漏dng。
现在的某些贪腐者走出了纯粹的权力部n,步入了立法领域。
此前的贪腐多是高于有职权的群体中,更确切多于有实权的群体中,往往更常见于执法层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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